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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發布!處理債券糾紛指南了解一下!

來源: Regulation Asia Editors, Regulation Asia
在涉及違反合同、欺詐或虛假陳述的糾紛中,發行人其控股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將對債券持有人的損失負責。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份新文件,規定了可用於處理債券糾紛(例如由違約、破產或欺詐引起的糾紛)的法律機制。
該文件旨在為確保債券持有人的權益提供一條途徑,其中包括法院官員、中國人民銀行(PBOC)、中國證監會(CSRC)、國家發改委和其他政府機構。
該文件強調了債券發行人和承銷商的責任,以確保遵守相關規則並且不違反法律。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中介機構之類的信託管理人也有義務。
在債券糾紛中,特別是在涉及大量投資者或複雜的發行和交易方法的情況下,債券持有人會議應作為討論平台,使受託人和其他債券代表可參與訴訟、債務重組、破產重組、和解、清算及其他事項。
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被認為是合法的,對所有債券持有人具有約束力。但是,發行人及其關聯方以及存在利益衝突的債券持有人應避免在此類決議中投票。
文件中稱,在有必要通過訴訟進行強制重組或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如果債券持有人共同提起訴訟,他們將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這也提高了案件處理效率並節省了司法資源。但是,債券持有人也可以單獨參加民事訴訟。
通常,除非在債券發行文件或受託管理協議中另有規定,否則訴訟應在具有發行人所在地管轄權的法院進行。
在涉及違約、欺詐或虛假陳述的情況下,發行人、其控股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受託人將對債券持有人承擔損失責任。
如果發現承銷機構或其他服務機構故意或由於盡職調查失敗而助長了欺詐或虛假陳述或披露,也可能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可在此處獲得。
中國證監會對此文件表示,將通過發布支持性規定,促進市場債券違約清算機制建設,與最高人民法院積極配合。
這個月,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發改委頒布的規則建立處理公司債券違約的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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