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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發布《基金管理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

來源: 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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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AMAC)發布《基金管理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下稱「指引」)。該指引旨在完善聲譽風險監測、評估、應對處置等機製,明確行業協作及自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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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指引明確定義,聲譽風險是指因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員行為、言論或外部事件等,導致投資者及社會輿論對基金管理公司負面評價,從而損害其品牌價值,不利於其正常經營,甚至影響到市場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風險。

指引指出,基金管理公司應培育員工聲譽風險意識,並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主動防範和控製聲譽風險,妥善處置聲譽事件。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明確董事會、管理層、各部門及分支機構責任和義務;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設立或指定專門部門、團隊開展聲譽風險管理工作,並由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牽頭負責。

該指引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應設置或指定新聞發言人。新聞發言人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專業素質,善於溝通,並熟悉公司業務和經營情況,具有突發事件處置經驗。

AMAC在去年8月發布的指引草案中已明確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有義務將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的變動納入聲譽風險考慮範圍。

指引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在重大聲譽事件或可能引發重大聲譽事件的行為發生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事件主要情況、應對措施及處理結果。有關聲譽風險事件及其處理方式的記錄應保存至少5年。

AMAC可通過現場或非現場等方式對基金管理公司執行本指引的情況進行評估、檢查;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或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協會將視情況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

管理聲譽風險的要求也適用於外包、借調等其他人員。

來源:Regulation 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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