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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豐拒不披露DPA細節!貨幣交易基準利率定價案的原告無法進行相關質詢

來源: FinanceFee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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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豐銀行拒絕提供其與美國司法部對於相關罰款(2018年延期起訴協議裡規定)的溝通細節。
針對摩根大通、花旗、巴克萊、瑞銀和匯豐等世界級大銀行的貨幣交易基準匯率定價案,因為有了新的發現而再起波瀾,當事方爭論不休。
2020年8月21日紐約南部地區法院收到的一封信顯示,此案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現在分歧之一是原告向匯豐銀行要求披露信息,但匯豐拒絕提供。
今年6月,法院允許原告(客戶和最終用戶,他們認為自己支付了虛高的貨幣交易匯率:世界上最大的幾家銀行之間串謀從而固定貨幣交易基準匯率)向匯豐銀行質詢其與司法部的協議內容。
2018年1月,為了解決欺詐銀行客戶的指控,英國的匯豐銀行(HSBC)簽訂了延期起訴協議(DPA),並同意支付6310萬美元的刑事罰款以及3840萬美元的非法所得。欺詐涉及金額一次就可達數百萬美元,通過“搶先交易”的方式實施。
匯豐銀行承認,分別在2010年和2011年,交易員濫用了客戶信息。客戶聘請匯豐銀行來執行關於英鎊的數十億美元貨幣交易交易。客戶提供給匯豐銀行機密信息,在與銀行簽訂保密協議以後,要求銀行對交易計劃的細節保密。然而匯豐銀行進行英鎊相關交易時,交易按偏向匯豐“專有”賬戶有利的方向執行。交易員執行大宗交易,旨在引起英鎊價格向對匯豐銀行有利的方向變動。
匯豐還向客戶Cairn Energy作了虛假陳述,掩飾交易行為本來的自私性質。匯豐銀行總計在2010年3月的第一筆交易中獲利約3840萬美元,在2011年12月的凱恩能源交易案中獲利約800萬美元。
貨幣交易基準利率固定案中的原告對匯豐銀行有關2018年DPA提出質詢,匯豐銀行的回應讓原告感到不悅。
匯豐銀行對所有質詢予以拒絕,並沒有做出任何實質性回應。
匯豐銀行方面的理由是2018年的DPA是由匯豐控股有限公司(HSBC Holdings plc)簽署,而匯豐控股有限公司在此案中不是被告。匯豐銀行將“本案中的被告”解釋為只有匯豐銀行美國公司和匯豐銀行北美控股公司。匯豐控股有限公司(以上兩者的母公司)最初被提為被告,但由於缺乏管轄權而被放棄。
原告認為,這一立場不僅直接挑釁了法院判決,而且公開違背了被告在2018年DPA中同意的條款。
被告不同意原告說法。他們認為,原告要求匯豐銀行提供進一步DPA細節的請求應予以拒絕。
根據被告銀行的說法,原告無權獲得被告的母公司即匯豐控股有限公司與美國司法部2018年DPA中有關罰款計算的信息,因為匯豐控股有限公司不是被告,兩個被告並未參與DPA協定的任一環節。
此案將在紐約南部地區法院繼續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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