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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FSC提議:修訂外國銀行分行和代表處管理法規

來源: Regulation Asia Editors, Regulation Asia
台灣金融監管管理委員會(FSC)已提議,對外國銀行分行和代表處的管理法規進行修訂。
目前,貸款損失準備金和超過預期損失部分的營業準備金可以計入當地銀行的二級資本 。
FSC提議允許外國銀行分支機構撥出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和營業準備金的50%滿足:
1、包括在外國銀行分行的淨資產中, 每三年需審查一次 (注:外資銀行分行可以提供的信貸額度的上限為零售淨值的20倍至淨值的40倍之間)
2、確定外資銀行分支機構是否存在累計損失(注:累計損失會限制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對個人及其相關實體的授信)
3、用作計算外國銀行分行總存款的基礎,不包括總行的短期貸款(注:外國銀行分行最多只能將本幣貸款提供至本幣總存款的50%)
FSC表示:“該法規的擬議修正旨在擴大外國銀行分支機構的業務能力,支持此類分支機構擴大信貸、從事投資、刺激台灣的經濟發展。”
擬議修訂將在行政院憲報上公佈。自公告之日起為期60天的評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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