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範圍擴大!澳大利亞政府重新提出財務問責制度

澳大利亞政府再次提出立法草案,將銀行高管問責制度(BEAR)擴展應用至所有受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APRA)監管的實體。
銀行高管問責制度於2018年推出,該制度規定了銀行及其高管和董事的問責義務,以及銀行的遞延薪酬、關鍵人員和通知義務。
新的財務問責制度(FAR)旨在將銀行高管問責制度擴展至整個金融行業,對所有銀行、養老金受託機構、保險公司及其高管施加問責義務。
財務問責制度法案由上屆澳大利亞政府提出,但由於該屆政府4月聯邦選舉失敗,該項立法提案失效。
如果此次該法案通過,財務問責制度將在生效後6個月被應用於銀行業,在生效後18個月被應用於保險和養老金行業。
目前澳大利亞已推出兩項法案:《2022年財務問責制度法案》和《2022年金融行業改革法案》。這兩項法案將共同構建財務問責制度。
基於廣泛原則的義務將適用於金融服務公司及其負責人,該義務將要求他們採取合理措施,秉持「誠實、正直、謹慎、專業、勤奮」的觀念行事。
某些實體將被要求將其董事和高管至少40%的浮動薪酬推遲至少4年發放。如果管理者不遵守問責義務,則其浮動薪酬應當相應減少。
金融機構還須向監管機構提交組織的責任劃分和問責聲明,並能夠證明其問責人員和實體積極遵守相關要求。
該立法還規定APRA和ASIC(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共同負責財務問責制度,允許其對金融機構施加民事處罰。若公司高管未能履行問責義務,則監管機構有權取消其高管資格。
澳大利亞財政部在一份聲明中表示,財務問責制度實施了「強化的責任和問責框架,確保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管爲其對澳大利亞當地居民和經濟產生重大影響的決定和行爲負責。」
來源:Regulation 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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