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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監管機構就加強到岸價客戶資金保障程序提供諮詢

來源: FinanceFeeds
CySEC希望投資公司在選擇放置客戶資金的銀行時會考慮很多因素,例如銀行的資本和客戶資金的數量,佔銀行資本和存款的比例。
塞浦路斯證券交易委員會(CySEC)今天發布了一份諮詢文件,內容涉及加強保護塞浦路斯投資公司(CIF)持有的客戶資金的程序。
根據該指令第6(1)段,CIF必須在收到任何客戶資金後,將這些資金放入在以下任何一個實體開設的一個或多個帳戶中:
  • 中央銀行
  • 《信貸機構業務法》第2(1)條所定義的信貸機構
  • 在第三國授權的銀行
  • 合格貨幣市場基金
客戶帳戶的標題必須充分區分該帳戶與用於存放屬於CIF資金的任何帳戶。
CySEC概述了一套要求,以防客戶資金所在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阻止CIF遵守與用於識別屬於CIF資金的任何賬戶分開識別的客戶賬戶有關的要求。
在這種情況下,投資公司必須通知開立客戶賬戶的實體,他們有義務將客戶的資金與自己的資金分開。此通信應保存在CIF的記錄中,並可供CySEC審查。此外,鑑於實體破產時客戶資金的風險,投資公司必須向CySEC證明,除了開展此類業務外,別無選擇。 CIF還必須向CySEC證明,他們已經盡力獲得了單獨擁有標題的帳戶,包括使用其他第三方。
如果CIF無法向CySEC證明其已完全滿足上述要求,則CySEC可以要求CIF將等額的自有資金隔離在CIF可以滿足要求的另一司法管轄區的單獨標題賬戶中指令第4(1)(e)段的內容。
Cypar解釋說。 《指令》第6(2)條規定,如果CIF不將客戶資金存入中央銀行,則CIF應在選擇,任命和定期審核第三方機構授權的信貸機構和銀行時行使一切應有的技巧,謹慎和盡職調查國家/地區,資金的存放位置以及這些資金的安排,並考慮了作為必要盡職調查的一部分對這些資金進行多元化的需要。
預期到岸資金到岸價格(每個財政年度至少一次)對存入客戶資金的銀行執行盡職調查程序。投資公司必須考慮將客戶資金分散於多家銀行,例如,這些資金的規模足以保證這種分散。
CySEC希望CIF在選擇存放客戶資金的銀行時會考慮多種因素,例如:
  • 銀行的資本;
  • 客戶存款的數量,佔銀行資本和存款的比例;
  • 銀行的信用等級(如果有);和
  • 在可獲得信息的範圍內,投資的風險等級以及
  • 銀行及其附屬公司進行的貸款活動。
該諮詢文件還討論了將客戶的資金存入與CIF屬於同一組的銀行或合格貨幣市場基金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CIF必須限制存入任何此類集團實體或任何此類集團實體的組合的資金,以使資金不超過所有此類資金的20%。
CySEC認為,在任何時候,與CIF屬於同一組的銀行或貨幣市場基金的客戶資金的小額餘額應為以下較低者:
  • 一個。 €3.000.000
  • b。 CIF持有的客戶資金總額的50%。
監管機構指出,到岸價無權獲得:
  • 將屬於零售客戶的資金轉移給第三方,因為該法第17(10)條完全禁止這種做法。
  • 任意考慮非零售客戶的資金轉移,而沒有考慮同等條件下的因素。指令8(1),但無法證明TTCA(所有權轉移抵押安排)適用於該非零售客戶,並且沒有根據第8(7)條適當告知非零售客戶所帶來的風險3)該指令。
投資公司可能會決定在客戶的銀行帳戶中保留“自有資金”,以促進其業務運營,或管理以其他貨幣保存客戶資金所產生的外匯風險,或彌補可能的短缺。 CySEC指出,取決於特定的投資公司來決定將要保留的“緩衝”量。
監管機構將於2020年5月18日之前接受對諮詢文件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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