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監管機構就加強到岸價客戶資金保障程序提供諮詢
來源: FinanceFeeds

- 中央銀行
- 《信貸機構業務法》第2(1)條所定義的信貸機構
- 在第三國授權的銀行
- 合格貨幣市場基金
- 銀行的資本;
- 客戶存款的數量,佔銀行資本和存款的比例;
- 銀行的信用等級(如果有);和
- 在可獲得信息的範圍內,投資的風險等級以及
- 銀行及其附屬公司進行的貸款活動。
- 一個。 €3.000.000
- b。 CIF持有的客戶資金總額的50%。
- 將屬於零售客戶的資金轉移給第三方,因為該法第17(10)條完全禁止這種做法。
- 任意考慮非零售客戶的資金轉移,而沒有考慮同等條件下的因素。指令8(1),但無法證明TTCA(所有權轉移抵押安排)適用於該非零售客戶,並且沒有根據第8(7)條適當告知非零售客戶所帶來的風險3)該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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