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監管機構暫停外匯經紀商Belight Capital Group的CIF授權
來源: FinanceFeeds

- 關於自有資金和資本比率的審慎要求的第(EU)575/2013號條例第92(1)和93(1)條,
《公司法》第22(1)條,因為公司在任何時候都可能不遵守《公司法》第9(16)條關於其董事會義務的規定,以及第17(1)和17(2)條法規2017/565第21(1)(d)條關於組織要求的規定。
- 提供/進行投資服務/活動。
- 與任何人進行任何業務交易並接受任何新客戶。
- 做廣告自己作為投資服務的提供者。
- 第575/2013號條例(EU)第92(1)和93(1)條,關於自有資金和資本比率的審慎要求,
- 《 2017年投資服務,活動和受管制市場法》(以下簡稱“該法”)第22(1)條,因為公司可能始終不遵守該法律第17(9)條的授權條件(組織要求),如2018年第DI87-01號指令第4段中關於保護客戶資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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