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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監管機構暫停外匯經紀商Belight Capital Group的CIF授權

來源: FinanceFeeds
該公司的名稱為BelightFX,在過去六個月中似乎未提供投資服務。
塞浦路斯證券交易委員會(CySEC)今天宣布暫停Belight Capital Group Ltd的整個塞浦路斯投資公司(CIF)授權。在採取此行動時,監管機構已行使了第70條第1款賦予它的權力(f)《 2017年投資服務和活動及受管制市場法》(“該法”)。
監管機構解釋說,由於懷疑該公司違反了以下規定,因此做出了暫停許可的決定:
  • 關於自有資金和資本比率的審慎要求的第(EU)575/2013號條例第92(1)和93(1)條,
  • 《公司法》第22(1)條,因為公司在任何時候都可能不遵守《公司法》第9(16)條關於其董事會義務的規定,以及第17(1)和17(2)條法規2017/565第21(1)(d)條關於組織要求的規定。
此外,這家名為BelightFX的公司似乎在過去六個月中未提供投資服務。
之所以做出上述決定,是因為上述涉嫌違規行為引起了與保護公司客戶或投資者有關的擔憂和風險,並威脅到市場的有序運作和誠信。
Belight Capital Group必須在15天內採取行動,以遵守上述規定。在暫停授權期間,該公司不得:
  • 提供/進行投資服務/活動。
  • 與任何人進行任何業務交易並接受任何新客戶。
  • 做廣告自己作為投資服務的提供者。
如果這符合其現有客戶的意願,則該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指示完成其自己的所有交易以及之前的所有客戶的交易。
公司還被允許歸還所有屬於客戶的資金和金融工具。
大約一周前,CySEC宣布暫停UGL Exchange Ltd.的CIF授權。
該行動是根據指令DI87-05第10(1)節“撤消和中止授權(DI87-05')”採取的,因為懷疑該公司違反了:
  • 第575/2013號條例(EU)第92(1)和93(1)條,關於自有資金和資本比率的審慎要求,
  • 《 2017年投資服務,活動和受管制市場法》(以下簡稱“該法”)第22(1)條,因為公司可能始終不遵守該法律第17(9)條的授權條件(組織要求),如2018年第DI87-01號指令第4段中關於保護客戶資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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