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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基準利率固定案的原告抨擊銀行,對詢問的回應不足

來源: FinanceFeeds
沒有被告銀行對歐元對美元零售額的詢問總結提出充分而充分的回應。
針對全球一些主要銀行的外匯基準利率固定案中的當事方已就對詢問的反應發生衝突。在2020年7月10日向紐約南部地區法院提交的一封信中,雙方將與審訊有關的爭議通知法院。
讓我們回想一下,此案是由一類假定的消費者和最終用戶企業提起的,它們聲稱由於某些世界上最大的銀行之間串謀陰謀固定外匯基準利率的價格而導致他們支付了虛假的外匯匯率。 《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第1節,15 USC秒。 1個及以下被告名單包括摩根大通,匯豐,花旗,巴克萊和瑞銀等銀行。
最新的爭議涉及銀行對以下兩個質詢的回應是否充分:(i)“陳述每名被告在2007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所有歐元對美元的零售總額的摘要”(“質詢#1”)和(ii)“您怎麼樣了? 。 。 ,被告銀行確定在2007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將歐元與美元電匯到另一個地點的美元/歐元FX匯率。(A.)是否基於公式? 。 。 。解釋所使用的計算。” (“疑問句8A”)。根據原告,被告的答复完全不足和不充分。
原告辯稱,沒有被告對已議定的第一個疑問句作出充分和充分的回應,要求以歐元為單位對美元的零售額進行匯總。除美國銀行和匯豐銀行外,沒有其他被告對已議定的第一條疑問作出回應,包括通過提供銷售摘要來“明確其涵蓋的交易類型”。包括美國銀行在內的所有被告均未指定2007-2013年整個期間涵蓋或涵蓋的交易類型。
例如,花旗沒有提供有關交易量的任何摘要報告;匯豐銀行未能指明所包括的交易類型;摩根大通(JPMorgan)沒有提供2009-2010年的數據,也未能指定所包括的交易類型。
此外,原告說,即使法院的意見承認被推定的類別是“所有消費者和企業”(“為自己的最終用途……購買”外幣),也沒有被告披露或識別企業最終用戶的購買。
最後,原告注意到銀行拒絕披露被告在計算中使用的每日即期匯率和每日零售匯率,儘管被告的答复表明每日即期匯率是零售匯率的主要組成部分。
花旗銀行,JPMC,巴克萊銀行和匯豐銀行回答說,每日批發即期市場匯率是零售匯率的主要組成部分,加上6.5%的小幅漲幅,但它們都沒有透露用於計算2007年期間零售匯率的每日即期匯率。 -2013,也不是原告專家進行回歸分析所需的每日零售價。
據被告稱,原告“現在提出了許多毫無根據的問題,其中許多與審訊完全無關”。
訴訟在紐約南部地區法院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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