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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曾泠樨否認兩項妨礙證監會搜查行動的控罪

來源: S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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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泠樨(女)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否認兩項妨礙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僱員執行搜查令的控罪。證監會僱員於2020年5月在某辦事處執行該搜查令,以調查一宗有關某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可能涉及市場操縱行為的案件。

審訊將於2021年2月1日展開,為期兩天。

曾獲准以100000元保釋外出。此外,她須在離港前至少24小時事先通知證監會及向其提供詳細行程連同外遊期間下榻處的地址,並須在有關地址及聯絡資料更改後48小時內知會證監會。

案件背景

根據證監會於今年8月20日發布的新聞稿,該機構已在東區裁判法院對曾泠樨展開刑事法律程序,指她在2020年5月的某項搜查行動中,妨礙證監會的僱員執行搜查令及行使《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下的權力(注1及2)。

上述搜查令在某辦事處執行,與一項就某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可能涉及市場操縱行為的調查有關。

備註:

1、根據該條例第382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妨礙任何指明人士執行該條例授予的職能,即屬犯罪。根據該條例,指明人士包括證監會及其僱員或根據第182(1)條獲委任調查任何事宜的人。

2、該條例第191(2)(a)條指,根據第191(1)條發出的搜令所指明的人或所授權的警務人員或其他人,可要求身處在搜令指明的處所內而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在與正在或曾經在該處所經營的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受僱的人,交出該人所管有而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可要求交出的任何紀錄或文件,以供查驗。根據第191(6)(b)條,任何人妨礙他人行使第(2)款授予的權力,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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