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履行監督職責!香港SFC禁止他重投業界5年!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督委員會(證監會)因建銀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建銀國際金融)及交銀國際(亞洲)有限公司(交銀亞洲)的前負責人員賴文偉(男)未能履行其作為保薦人主要人員在負責監督兩宗上市申請時的監督職責,而決定禁止他重投業界五年,由2020年9月29日起至至2025年9月28日止。這決定已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的確認(注1至3)。
證監會在早前對建銀國際金融及交銀亞洲採取紀律行動後,做出上述的決定(注4及5)。
證監會發現,建銀國際金融及交銀亞洲在分別擔任福建東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東亞)及中國惠農資本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惠農)的上市申請獨家保薦薦人期間所干犯的缺失,可歸因於賴本身的疏忽所致。
賴在關鍵時間是建銀國際金融的企業融資董事總經理及負責人,而沒有合併他作為保薦人主要人員的以下職責:(i)妥善監督就福建東亞,其海外客戶及他們的第三方付款方之間的第三方付款安排所進行的盡職審查過程;(ii)用心判斷福建東亞有關第三方付款的解釋是否合理,但在盡職審查過程中出現了預防性的預防;以及(iii)監督與福建東亞的客戶所進行的盡職審查訪談。
在處理中國惠農的上市申請期間,賴是交銀亞洲的董事總經理,投資銀行部主管及負責人,而沒有任何他作為保薦人主要人員的以下職責:(i)在簽署及向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提交上市申請(即A-1申請)前,採取適當的步驟以確保盡職審查工作符合相關監管規定;以及(ii)向交銀亞洲的交易小組做出充分的指示及監督,以確保能就在提交A-1申請至聯交所發回上市申請期間所重複出現的某些問題,向聯交所和證監會提供已妥當為核實的資料。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建新先生(Thomas Atkinson先生)表示:“針對涉及中國惠農及福建東亞上市申請的保薦人及保薦人主要人員所採取的紀律行動,反映出證監會對其他們作為首次他們亦應特別注意呼籲審裁處的裁量定向市場所傳達的深刻而清晰的訊息,就是保薦人主要人員應妥善監督交易小組的工作並就其負上全責。”
備註:
1. 賴曾分別於2006年10月3日至2014年6月27日,2014年4月11日至2014年6月27日,以及2006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27日期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建銀國際金融的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獲發牌及獲批准賴亦曾於2014年10月20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間,獲批准就交銀亞洲的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擔任其負責人員。賴現時並非證監會會持牌人。
2. 賴曾分別於2007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27日及2014年10月20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間,獲准擔任建銀國際金融及交銀亞洲的保薦人主要人員。就上市任務而言,保薦人主要人員是指由保薦人委任負責監督交易小組執行上市申請的個人。請參閱《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規範》第17.15(l)段。
3. 上訴審裁處的裁定理由已載於其網站(www.sfat.gov.hk)。
4. 建銀國際金融遭受證監會會判責及罰款2,400萬元。請參見證監會於2018年7月9日的新聞稿。
5. 交銀亞洲遭受證監會會判處賠償和罰款1,500萬。請參見證監會於2017年3月15日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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