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SEC針對針對大學生的龐氏騙子案中籤署同意判決
來源: FinanceFeeds

- 他的“公司”“與眾不同,因為我們針對的是年輕的投資者/大學生;”
- 投資於該基金的資金是“保證並支持至15,000美元;”
- 基金獲得的年度收益被他形容為22%至56%;
- 該基金的成本將比大多數其他對沖基金更低,因為Arbab不會獲得初始投資的任何比例,並且只會“在計算稅金後從[投資者的]資本收益中減去15%;”
- 投資者可以提前兩週通知取款。
- (a)採取任何欺詐手段,手段或手段;
- (b)對重大事實作出任何不真實的陳述或省略陳述必要的重大事實,以便根據作出陳述的情況作出陳述,而不會引起誤解;要么
- (c)從事任何可能會欺詐或欺騙任何人的行為,做法或業務。
- (a)採取任何欺詐手段,手段或手段;
- (b)通過對任何事實的不真實陳述或對某項重要事實的遺漏來獲取金錢或財產,以便根據陳述的情況做出陳述,而不會產生誤導;要么
- (c)從事任何可能會構成欺詐或欺騙買方行為的交易,慣例或業務過程。
- (a)沒有採取和執行合理設計的書面政策和程序,以防止投資顧問及其受監管人員違反《顧問法》和委員會根據《顧問法》所採用的規則;
- (b)沒有至少每年一次審查所製定的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及其執行的有效性;和
- (c)沒有指定負責管理投資顧問根據規則206(4)-7採取的書面政策和程序的個人(受監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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