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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刊發《上市規則》諮詢總結及有關上市文件披露及持續責任的指引

來源: Regulation Asia Manesh Samtani, Regulation 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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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近日刊發有關其檢討及提升僅售予專業投資者的債務證券上市製度建議的諮詢總結(注1)。
香港交易所亦刊發《上市規則》第三十七章有關上市文件披露及持續責任的指引(指引)。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今次的諮詢得到非常正面的回應,我們也很高興可宣布提升僅售予專業投資者的債務證券上市製度的措施。有關措施力求在維持有效而合適的上市平台促進香港債券市場持續發展的同時,也兼顧對投資者的保障。非常感謝所有在諮詢過程中提出意見的人士。”
​
諮詢總結
聯交所共接獲22份來自廣泛類別回應人士的回應意見。有關提升僅售予專業投資者的債務證券上市製度(專業債務制度)的諮詢建議得到廣泛支持。聯交所因應市場回應而對諮詢建議作修訂後實行。有關改變將於2020年11月1日生效。
相關《上市規則》的主要改變包括:
  • 發行人最低資產淨值的規定由1億元提高至10億元;
  • 增設最低發行金額1億元的規定;
  • 發行人須在上市文件明確指出其債券在香港的目標投資者市場僅限於專業投資者;
  • 發行人須於上市當日在聯交所網站刊發其上市文件;及
  • 對《上市規則》進行其他修訂,提高對發行人及擔保人持續責任的監督。
    ​
指引
《《上市規則》第三十七章 ─ 僅售予專業投資者的債務證券下有關上市文件披露及持續責任指引》就有關專業債務制度下的上市文件披露及持續責任提供指引。指引並非詳細無遺或規範性地列出上市文件應有披露的水平或種類。發行人切記其有責任確保上市文件所載的資料符合投資者一般期望,可供投資者作出知情的投資決定。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我們相信刊髮指引可提升市場披露質素及一致性,並提醒發行人有關其於專業債務制度下的持續責任。”
指引包含:
  • 關於發行人在準備上市文件時須謹記的考慮因素的一般指引;
  • 關於若干類型債券特點的特定披露指引;及
  • 關於專業債務制度下持續責任的一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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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1:《諮詢文件》於2019年12月6日刊發。諮詢期於2020年2月7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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