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堅稱紐約法院在瑞銀銷售欺詐案中對瑞銀集團擁有管轄權
該訴訟中的投訴要求根據2006年和2007年出售住宅抵押支持證券對瑞銀集團提出五項救濟要求。

美國政府針對瑞銀集團提起的訴訟,指稱該銀行及其若干分支機構在出售住宅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方面欺詐了投資者,該訴訟繼續在紐約東部地區法院進行。
讓我們回想一下,根據投訴 ,從2006年到2007年,瑞銀誤導了投資者有關支持40筆RMBS交易的數十億美元的次級抵押貸款和Alt-A抵押貸款的質量。特別是,在公開提交的發行文件中,瑞銀故意誤稱了貸款的主要特徵,從而掩蓋了這樣一個事實,即貸款比瑞銀所代表的風險高得多且違約的可能性更大。最終,40 RMBS遭受了重大損失。
2019年12月27日,美國政府向法院提交了一封信,以重申其立場,即法院對UBS AG的非房屋金融交易擁有個人管轄權,基於法院對UBS AG的房屋金融享有個人管轄權交易。
在FinanceFeeds看到的文件中,美國政府認為,在法律上沒有依據來對美國的五項救濟要求進行司法解釋,每項索賠都聲稱UBS AG的行為違反了一項違反《美國金融機構改革,恢復和執行法》,《美國法典》第12編第1833a條(FIRREA)。原告無需針對投訴中的每項指控建立個人管轄權,而僅需針對所主張的每項索賠建立法院的管轄權,美國已根據與房屋金融有關的指控針對瑞銀集團的所有索賠建立了管轄權。 ,原告說。
此外,如在投訴中所稱,瑞銀集團(UBS AG)參與了本案涉及的所有40種住宅抵押支持證券的可訴行為(“主體交易”)。
迄今為止的事實記錄包括有證據表明,瑞銀集團(UBS AG)廣泛參與了標的交易的所有方面,而不僅僅是房屋融資交易,並且對其在美國的子公司行使了紐約的RMBS業務的控制權。政府說明。例如,投訴引用了一份內部備忘錄,詳細說明了瑞銀在其RMBS交易中將“全部風險”“全部分散”到其他人的“業務意圖”。此外,被告已向聯邦法院公開表示:“瑞銀投資銀行是瑞銀股份公司非法人部門的名稱。”
政府補充說,被告本質上承認瑞銀集團參與了其所有的RMBS交易,理由是瑞銀集團的行為缺乏科學性。具體而言,被告斷言瑞銀集團在金融危機期間在瑞銀集團整個家族的各種業務中蒙受了損失,這否定了欺詐意圖。根據政府的說法,被告一方面不能從邏輯上斷言瑞銀集團未參與其子公司的行為,另一方面又斷言瑞銀集團整個企業家族的科學家都是具有豁免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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