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法院週五表示,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是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簡稱哥倫比亞特區)《貨幣傳輸者法》所涵蓋的一種“貨幣”。 該法院拒絕駁回地下比特幣交易平台的運營商Larry Dean Harmon 的刑事指控,指控其根據哥倫比亞特區法律經營無牌匯款業務。 此次裁決可能對市場如何對待比特幣的影響細微,但會為哥倫比亞特區如何監管貨幣傳輸中的加密貨幣建立參數,這也使哥倫比亞特區的規則與聯邦各州當局為反洗錢目的對待比特幣的方式保持一致。 據稱,Larry Dean Harmon 將自己的平台描繪成用於剝離比特幣與非法交易聯繫的服務,但在2019年遭到聯邦大陪審團的起訴。他試圖駁回其經營是非法貨幣傳輸的主張,認為比特幣不是“貨幣”,他的平台也不是美國法典規定的“匯款業務”。 “金錢通常是一種交換手段、付款方式或價值儲存方式,比特幣就是這樣的東西,”首席法官Beryl A. Howell在為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的信中寫道。 法院稱,哥倫比亞特區法律採用了這種含義,即使沒有嚴格定義“金錢”。 哥倫比亞特區法院的裁決意味著,比特幣僅在哥倫比亞特區的《貨幣傳輸者法》視為貨幣。 Coin Center的研究主管Peter Van Valkenburgh表示,Coin Center是一家以加密貨幣和區塊鍊為關注重點的非盈利組織。 Peter Van Valkenburgh 表示:“類似案件不斷出現,因為幾乎每個州都有自己的貨幣傳輸定義”,由此觸發了牌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