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監會修訂三項股東提案規則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議對將股東提案納入公司委託書的程式規則進行修訂。
公司通常必須在其委託書中納入股東提案。然而,該規則提供了幾個排除提案的依據,擬議的修正案將修改其中三個依據,促進應用中的一致性和可預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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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主席Gary Gensler表示:"當股東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時,他們就擁有了部分權利,根據國家法律,這部分權利包括選舉公司董事會董事的權利、向管理團隊提出建議的權利。目前,現有規則概述了公司可以在其代理材料中排除股東提案的13個實質性依據。今天的擬議修正案將修改其中的三個依據。我相信擬議修正案將為這一規則的應用提供一個更清晰的框架,幫助股東行使他們的權利。"
擬議修正案將修訂以下排除依據:
實質性執行。擬議的修正案將明確規定,如果公司已經實施了提案的“基本要素”,則該提案可以排除。
重複性。擬議修正案將明確規定,如果一項提案涉及相同的主題,並以相同的方式尋求相同的目標,則該提案與之前提交給同一股東大會的另一項提案 “嚴重重複”。
重新提交。擬議修正案規定,如果一項提案與之前提交給同一公司股東大會的另一項提案有實質性重複,則構成重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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