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集團同意支付150萬美元罰款與FINRA達成和解

根據花旗集團與金融業監管局(FINRA)的和解條款,花旗集團已同意支付150萬美元的罰款。 至少自2014年1月1日起,該公司違反了SHO條例第200(f)條和FINRA 2010版規則,即在確定聚合單位(AGU)的凈頭寸時,不恰當地將非經紀自營商附屬證券頭寸納入其兩個匯總單位之中。
根據FINRA的聲明,至少從2014年至今,花旗集團已將非經紀交易商附屬帳戶納入其兩個AGU。 一個AGU包含來自兩個非經紀自營商附屬公司的六個帳戶,而另一個AGU包含來自15個非經紀自營商附屬公司的約6700個帳戶。
將非經紀自營商附屬證券頭寸納入公司的AGU影響了對AGU凈頭寸的評估,從而影響訂單標記。 花旗集團沒有按照SHO法規的要求單獨評估AGU內公司帳戶的凈頭寸和每個關聯公司的凈頭寸,而是根據AGU中所有帳戶的凈頭寸標記所有賣出訂單。 因此,該公司沒有適當地計算其兩個AGU的凈頭寸或分析其多頭和空頭銷售。 因此,花旗集團違反了SHO規則200(t)和FINRA 2010年版規則。
到2015年底,花旗集團意識到非經紀自營商關聯公司的參與未根據規則200(f)獲得授權。 儘管如此,該公司直到2021年才開始從AGU中撤出其非經紀交易商附屬公司。 該公司未能採取合理措施及時解決已知的第200(f)條不足之處。 因此,該公司違反了FINRA 2010年版規則的311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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