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義務滿足MiFIR貿易出版物要求?

MiFIR的第6、10、20和21條要求歐洲投資公司(IF), 系統內部 顧問 (SI)和交易場所通過批准的發布安排(APA)公開交易後的透明度信息與在交易場所進行交易或在場外交易(“ OTC”)/場外交易的金融工具有關。該義務僅要求一個交易對手報告交易數據。在歐洲經濟區(“ EEA”) 交易場所執行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該交易場所的市場運營商或投資公司有交易報告義務( RTS 1第12條 )。
如果交易是在EEA交易場所的範圍之外執行的,則可能很難確定誰承擔報告義務。我們回顧了一些常見情況,並確定了哪一方有義務報告交易後透明度數據。
在EEA交易場所之外執行交易
為了確定誰有義務根據MiFIR第20條和第21條進行報告,ESMA發布了一些監管技術標準(“ RTS”)以提供一些指導。例如, 第12條第5節規定, 賣方有義務報告貿易數據,但要遵循以下報告層次結構。

1.系統內部人(“ SI”)
| 情境 | 買方 | 賣方 | 誰有舉報義務? |
|---|---|---|---|
| (一種) | SI | SI | SI賣方 |
| (b) | SI | 如果 | SI |
| (C) | 如果 | SI | SI |
如方案(a)所示,如果兩個投資公司均為SI,則賣方有義務報告交易後透明度數據( RTS 1第15節 )。
但是,如果投資公司是SI,並且與上述(b)或(c)情形與另一家非SI投資公司進行了交易,則SI將通過APA公開交易,無論其在哪一方( RTS 1第12(5) 條和RTS 2第7(6)條 )。
2.投資公司(“ IF”)
| 情境 | 買方 | 賣方 | 誰有舉報義務? |
|---|---|---|---|
| (一種) | 歐盟IF | 歐盟IF | 歐盟IF賣方 |
| (b) | 歐盟IF | 非歐盟IF | 歐盟IF |
| (C) | 非歐盟IF | 歐盟IF | 歐盟IF |
如方案(a)所示,如果在兩個歐盟投資投資基金之間執行交易,則賣方必須通過APA公開交易(RTS 1第12條第4 款和RTS 2第7條第5款 ) 。如果將金融工具輸入歐盟IF和非歐盟IF之間,則報告義務將由歐盟IF承擔,無論它們代表哪一方。
如果雙方均為非歐盟IF,則它們將不在MiFIR的報告義務範圍之內。
3.零售客戶
| 情境 | 買方 | 賣方 | 誰有舉報義務? |
|---|---|---|---|
| (一種) | 歐盟IF | 零售客戶 | 歐盟IF |
| (b) | 零售客戶 | 歐盟IF | 歐盟IF |
在EU IF與零售客戶之間執行交易時,義務始終由EU IF承擔,因為零售客戶不在MiFIR規定的報告義務範圍之內。有關更多信息,請在此處找到 ESMA發布的有關MiFID II的問答和MiFIR透明性主題。
我們在下面創建了一個樹狀圖,以幫助您確定在MiFIR貿易出版物中誰負有報告義務。 (這僅適用於在交易場所進行交易或在交易所進行交易的產品,因此不適用於僅在交易場所進行標的物交易的產品,例如非場內交易的差價合約。)

何時需要報告交易後透明度信息?
交易後信息應在技術上盡可能接近實時(RTS 2第7條第4款 ):
- 在 2021年1月3日或之前 ,交易後的數據必須在相關交易執行後的15分鐘內公開發布;
- 在2021年1月3日之後,交易後數據必須在相關交易執行後的5分鐘內公開提供。
需要報告什麼?
交易後透明度報告中需要報告以下內容:
- 交易日期和時間;
- 儀器識別碼;
- 單價;
- 價格貨幣;
- 數量;
- 執行地點;
- 出版日期和時間;
- 出版地點;
- 交易識別碼。
有關更多詳細信息,請參見RTS 1附件I的表3 。
艾瑪·拉德洛(Emma Ladlow)艾瑪(Emma)在我們悉尼辦公室工作。她致力於實施法規變更,改善和擴展TRAction提供的法規報告,並協助制定新的業務計劃。她擁有4年的交易報告經驗和7年的金融行業經驗。她曾在英國最大的金融服務組織之一工作,然後於2018年11月移居澳大利亞加入TR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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