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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將場外衍生工具發牌制度的範圍縮小

來源: Regulation Asia Manesh Samtani, Regulation Asia
場外衍生品許可製度不會涵蓋非金融集團的公司財資活動,投資組合壓縮服務以及某些投資組合管理活動。
香港證監會(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已發表其場外衍生工具許可製度的監管範圍和權限要求的諮詢結論。
諮詢於2017年12月啟動,提出了對監管活動範圍的完善,與降低OTC衍生品風險有關的要求,客戶清算,記錄保存和許可事項以及擬議的行為要求,以解決集團分支機構帶來的風險。
證監會於2018年12月發表有關建議的要求的結論,這些要求涉及有關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客戶清算,緩解非中央清算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風險,以及解決與集團關聯公司和其他關連人士進行交易帶來的行為風險。
最新的諮詢結論文件涵蓋了對場外衍生工具許可製度下的受規管活動範圍以及能力和持續專業培訓要求的擬議完善。
證監會會縮小受規管活動的範圍(第3、9、11、12類RA),以使場外衍生工具的發牌制度不會涵蓋:
  • 非金融團體的公司財務活動
  • CCP或客戶清算服務提供商提供的雙邊和多邊投資組合壓縮服務
  • 境外中共境外清算會員
  • 僅在清算和結算過程中附帶的活動(例如,保管人,結算銀行,ATS提供者,客戶清算服務提供者的代理商,通過資金清算指令的基金經理)
  • 為全資集團公司進行的場外衍生產品的投資組合管理活動
  • 提供場外衍生產品投資組合管理的專業人員(即律師,律師,註冊會計師和信託公司),而這些服務完全是履行其專業職責所附帶的
  • 僅出於管理資產目的而買賣外匯衍生品的基金經理
證監會總裁阿什利·奧爾德(Ashley Alder)表示:“這些改進將使我們的許可框架專注於衍生品市場中介機構,並避免給其他市場參與者造成不必要的合規負擔。”
該文件還說,現行準則中規定的現有能力和CPT(持續專業培訓)要求也應適用於11類RA(為OTC衍生產品交易或提供諮詢)和12類RA(為OTC衍生產品交易提供客戶清算服務) )被許可人。
證監會會與政府合作,以完成必要的法例修改,並將其引入立法會。
有關2017年提議的其餘規則更改的結論將在適當時候另行發布。
諮詢結論文件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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