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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監察與監督相關原則!香港證監會禁止她重投業界24個月!

來源: S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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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新鴻基投資)前客戶主任陳舜瓊(女)違反證監會的《操守準則》,禁止她重投業界,為期24個月,由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注1至3)。

證監會經調查後採取上述紀律行動。調查發現,陳於2008年10月至2015年8月期間,在沒有事先獲得兩名客戶的書面授權及新鴻基投資高級管理層審批的情況下,以委託形式在該等客戶的帳戶內進行交易。陳的做法違反了《操守準則》內有關委託帳戶的授權及操作的監管規定,以及新鴻基投資有關委託帳戶的政策和程序。

證監會認為,陳沒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陳的行為令新鴻基投資未能對有關帳戶的操作進行監察及監督,以及無法保障客戶免其承受在帳戶內出現未經授權買賣的風險,以致他們的利益受到損害。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陳的失當行為所持續的時間,以及她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備註

1. 陳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3類(槓桿式貨幣交易交易)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並於2007年11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期間的不同時段,隸屬新鴻基投資、新鴻基期貨有限公司、新鴻基貨幣交易有限公司及新鴻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陳現時並非證監會持牌人。

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2項一般原則規定,持牌人在經營其業務時,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

3. 《操守準則》第7.1(a)段規定,持牌人應獲得客戶的書面授權,方可為其操作委託帳戶。 《操守準則》第7.1(c)段規定,持牌人應指明該等帳戶為“委託帳戶”。 《操守準則》第7.1(d)段規定,委託帳戶的開立應由高級管理層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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