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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就銀行信託公司提出新守則

來源: Regulation Asia Manesh Samtani, Regulation Asia
金管局正尋求解決銀行及其子公司用於理財的信託業務缺乏操守的要求。
金管局(香港金融管理局)發表了新的諮詢文件,建議完善香港信託業務的監管框架,特別是用於銀行用於理財的信託。
金融資產的受託人和保管人已經在MPFA(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SFC(證券和期貨委員會),保險業監督和金管局的監管範圍內。
不過,金管局已查明現行規管制度的漏洞,特別是與銀行及其附屬公司對信託業務缺乏操守的規定有關。
金管局表示:“因此,我們看到製定監管守則的優點,以加強利用信託服務的客戶的保護水平,尤其是用於理財的客戶。” “這反過來將增強客戶對將資產委託給香港受託人的信心,從而鞏固香港作為領先的資產和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
擬議的《行為準則》規定了管理受託人行為的一般原則和實踐標準,涉及六個領域:
  • 公平,誠實和正直;涵蓋信息披露,費用和收費以及受託人的陳述
  • 適當的技能,照顧和勤奮;涉及迅速執行,代表客戶利益行事,利益衝突管理,受託人和所有相關人員的適當和適當以及信託從業者的能力和專業發展
  • 信託資產的管理和控制;涵蓋信託資產的所有權,權利,隔離和定期對賬,包括防範損失,盜竊,欺詐和盜用的程序
  • 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涵蓋報告線,監督,管理責任,數據保密,外包安排,信託管理,業務連續性,投訴處理,風險管理,記錄保存和專業彌償保險
  • 遵守法律法規要求和標準;涵蓋合規政策,程序,功能和定期審核
  • 與監管機構的合作;涵蓋通知並向監管機構報告
金管局正在考慮公佈和維持在香港從事信託業務的銀行及其子公司的公開名單,並要求信託公司提交年度聲明,以遵守該守則。
為了盡量減少監管上的重疊,金管局建議,就現有的《刑法》第13條所指的證人,經積金局批准的公司,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保管人,應被豁免遵守《守則》的範圍。構架。
該諮詢文件可在此處獲得徵詢意見,截止日期至2020年10月9日。
守則定稿後,金管局建議允許信託公司遵守最長六個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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