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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FXCM Inc的“大規模訴訟”中的原告尋求類別認證

來源: FinanceFeeds
擬議的類別包括“在以下期間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得了公開交易的全球經紀公司,f / k / a FXCM Inc.證券的所有個人和/或實體,包括FXCM 2.25%可轉換優先債券和A類普通股。從2012年3月15日到2017年2月6日”。
針對Global Brokerage,Inc.(以前稱為FXCM Inc.(以下簡稱FXCM福匯))的所謂“巨額訴訟”的原告Dror Niv和William Ahdout已出具鑑定結果。
2020年1月6日,本案的主要原告683 Capital Partners,LP和Shipco Transport Inc.,以及另外的原告謝爾蓋·雷古克(Sergey Regukh),向紐約南區法院提交了鑑定動議。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0(b)和20(a)條,原告代表一類FXCM投資者向FXCM提出索賠;FXCM的聯合創始人,首席執行官兼董事長Dror Niv;FXCM的聯合創始人,首席交易員,董事總經理兼董事William Ahdout。
原告聲稱,多年來,福匯一直聲稱其“無交易員平台”(“ NDD”)平台為客戶提供了無利益衝突的零售外匯交易。與其他外匯交易平台不同,福匯聲稱其在NDD交易中沒有財務利益。 FXCM並沒有與客戶進行交易(不與客戶對賭),而是聲稱僅充當代理人的角色,收取少量加價,並將客戶的交易轉移給為平台提供流動性的獨立“做市商”。根據原告的申訴,這些保證是錯誤的。
FXCM於2009年開始開發一種高頻交易算法,以在其NDD平台上與毫無戒心的客戶進行交易。當FXCM準備在2010年公開上市時,該公司的合規部門表達了對與FXCM客戶進行交易的嚴重擔憂,同時明確將NDD平台推廣為“無衝突”。為避免受到審查,FXCM將交易業務剝離為所謂的“獨立”公司——Effex Capital LLC。
原告稱,實際上,FXCM創建了Effex作為功能性子公司。 FXCM安裝了負責監督交易算法開發的John Dittami來領導Effex。福匯訂立虛假的“服務協議”,據此將保留Effex交易利潤的70%,偽裝為“訂單流”付款。 FXCM還向Effex提供了數百萬美元的啟動資金,允許Effex在FXCM的辦公室外免費運營,並指定了兩名FXCM員工為Effex工作。原告起訴書稱,到2014年,Effex已將其交易收入中的近8000萬美元匯給了FXCM。同時,福匯與任何其他莊家均沒有類似安排,也未從中獲得任何付款。
最終,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和國家期貨協會(NFA) 根據經紀公司與Effex的未公開關係提起了針對FXCM的監管行動。 CFTC於2017年2月6日宣布,發現FXCM在其零售客戶對面擔任未公開職位後,已禁止該公司在美國運營。 CFTC發出命令,要求FXCM,Niv和Ahdout支付700萬美元的民事罰款,制止並停止進一步違反《商品交易法》和CFTC法規,並永久退出CFTC註冊。當天,NFA還向FXCM,Niv,Ahdout和Niv的姐姐Ornit Niv發出了命令。
當時,福彙的股票和福匯票據的價格急劇下跌,損害了投資者。
托尼·科里(Tony Khoury)於2017年2月7日對福匯提出四項相關股東訴訟中的第一項。 2017年5月,法院合併了相關訴訟,任命683 Capital和Shipco為首席原告,並任命羅森事務所為首席法律顧問。原告於2017年6月19日提交了《合併證券集體訴訟》。被告於2017年8月3日提出駁回第一條經修改的投訴。在進行簡報後,法院於2017年3月1日批准了駁回原告的動議。於2018年4月6日提交第二份經修正的申訴。被告於2018年5月7日提出駁回第二份經修正的申訴。
簡報後,法院於2019年3月28日發布命令,部分否認了被告針對被告FXCM,Niv和Ahdout的動議。
法院當時得出結論,第二次修訂的申訴充分指控其餘被告就有關FXCM所謂的代理交易模式,公司使用Effex聲稱的“訂單流”付款以及公認會計原則的陳述或遺漏進行了證券欺詐。 (以下簡稱“ GAAP”)。因此,法院駁回了駁回福匯,Niv和Ahdout的動議。
法院裁定,第二次經修訂的申訴似乎聲稱,FXCM就其所謂的代理交易模式在其公開文件中誤導了投資者,但僅從集體訴訟期開始到2014年8月與E​​ffex的訂單處理安排結束為止。
法院指出:“不管FXCM與Effex的安排在行業中是否是標準的,並且是否符合相關的法規要求,如果原告是正確的,FXCM可能會通過將此類付款描繪為訂單流量付款而不是利潤分享安排而誤導了客戶與Effex”。
訴訟在紐約南部地區法院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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