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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裁定兆容創富前高管進行無牌活動罪成並處以罰款

來源: LeapRate

近日,香港東區裁判法院在一宗由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提起的刑事檢控個案中,裁定兆容創富有限公司(兆容創富)前高級人員陳英鳴(男)未領有牌照而顯示自己經營期貨合約交易及提供資產管理業務的罪名成立(注1至3)。
陳承認全部四項控罪,被判處罰款20,000元,並被命令支付證監會的調查費用。
證監會指稱,陳在2012年7月至9月期間,向兩名投資者聲稱兆容創富經營期貨合約和期權買賣的業務,及招攬他們投資一項由兆容創富營運且在三個月內保證每月回報率為5%的投資計劃。
陳向這些投資者表示,兆容創富會運用他們的資金在該公司的交易帳戶內買賣期貨合約和期權。該兩名投資者在該投資計劃上投資了共85萬元,結果損失約71萬元。
證監會亦指稱,陳曾協助、教唆、慫使、促致或誘使兆容創富向這些投資者顯示自己經營期貨合約交易及提供資產管理的業務,或兆容創富的罪行是在他的同意或縱容下乾犯,或是可歸因於他罔顧實情或罔顧後果(注4及5)。
證監會提醒投資者在投資前務必查閱證監會網站(www.sfc.hk)內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以確保提供期貨合約交易服務及資產管理的人士領有適當的牌照。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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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 兆容創富已於2017年11月解散。
2. 期貨合約交易及提供資產管理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受規管活動。根據該條例第114(1)(b)條,任何人未領有證監會發出的牌照而顯示自己經營某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即屬犯罪。
3. 陳及兆容創富從未以任何身分或就任何受規管活動獲證監會發牌。
4.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0條,凡任何法團所犯在該條例下所訂的罪行,經證明是在該法團的任何高級人員或看來是以該身分行事的人協助、教唆、慫使、促致或誘使下犯的,或是在該人的同意或縱容下犯的,或是可歸因於該人罔顧實情或罔顧後果的,則該人與該法團均屬犯該罪行。
5. 於2020年6月4日,兆容創富的前唯一董事兼股東因相同控罪被裁定罪成。詳情請參閱2020年6月4日的新聞稿。這宗針對陳的案件押後至今天以進行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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