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對金石同方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罰鍰400,000元
來源: Youmans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金石同方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金石同方)(前稱富春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睿亦嘉科技有限公司)並處以罰鍰400,000元,理由是該公司沒有遵守《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財政資源規則》)。
證監會發現在2018年12月13日至18日期間,金石同方沒有維持其約280萬元的規定速動資金,及當其察覺已無能力遵守財政資源規定時,沒有通知證監會。
金石同方亦被揭發其速動資金出現接近2,000萬元的短欠,這是由於該公司因疏忽而沒有預計到其進行的股份自營交易會對其在《財政資源規則》下的速動資金計算產生不利影響所致。
證監會認為金石同方的行為違反《操守準則》的規定。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財政資源規則》是維護市場投資者利益的重大法定保障措施;
金石同方的速動資金短欠按其營運而言屬龐大金額,但僅持續一段短時間;
金石同方將一份相關協議的簽立日期改前,藉此向證監會作出失實陳述,指其在有關期間內維持充足的速動資金;
金石同方與證監會合作解決紀律處分程式;
金石同方的財務狀況;
金石同方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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