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面向合資格持牌法團發布跨境理財通參與指引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SFC)昨日發出通函,當中載列適用於參與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試點計劃Cross-boundary Wealth Management Connect Pilot Scheme(跨境理財通,WMC Scheme)的持牌法團的準入條件及指引。
中國人民銀行同樣在昨日公布了經修訂的《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實施細則》),讓合資格券商可參與跨境理財通。其他經修訂的安排包括將個人投資額度增加至人民幣300萬元,擴大產品範圍(包括納入具有較高風險評級的基金),以及優化宣傳和銷售安排。經修訂的《實施細則》將於2024年2月26日生效。
根據公告,有意參與跨境理財通的持牌法團應向香港證監會提交申請。這些持牌法團應已獲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擁有不少於1億港元的繳足股本和股東資金,在分銷基金及/或債券方面具有至少三年經驗,在過去三年內任何12個月期間的交易額不少於5億港元,且設有完善的監控系統。此外,與適用於銀行的現行安排類似,持牌法團在提供跨境理財通服務時,應與一家或多家合資格內地券商建立合作安排。
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梁鳳儀女士(Julia Leung)表示:「這些優化措施是拓展跨境理財通的一個重要裏程碑,將深化和擴大香港在大灣區內的金融合作。尤其是合資格證券行的參與,不僅為業界開啟新機遇,還拓寬跨境理財通至新客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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