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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更新對銀行基金股權投資的規定

來源: Fazzaco Editors, Regulation Asia

f236018bd18a85ea7b4d0cfaaa0b922.jpeg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正就《銀行(資本)規則》的全套修訂草案進行諮詢,以落實《巴塞爾協議III》標準中關於銀行對基金進行股權投資的資本要求。

​《巴塞爾協議III》標準列出了三種方法來處理銀行賬戶中所持有的基金股權投資,它們的風險敏感性和保守性各不相同,分別是“透視法”(LTA )、“授權法”(MBA)和“回顧法”(FBA)。

LTA要求銀行實體確定其基金投資的風險權重,就好像銀行實體直接持有基金資產一樣。這是最細粒度和最敏感風險的方法。第二種方法,即MBA,提供了一種計算監管資本的方法,該方法可在不滿足適用LTA的條件時使用。如果LTA和MBA都不可行,則要求銀行採用FBA。 FBA將銀行在基金中的股權投資的風險權重定為1,250%。

視諮詢結果及後續制定規則的立法程序而定,金管局的目標是在2021年底前實施上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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