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C宣布AFS持牌人財務報告變更

在會計準則發生變化後,ASIC今天宣布了針對澳大利亞金融服務 (AFS) 持牌人的新財務報告要求。
根據新的報告要求,AFS持牌人的財務報告必須包含與根據澳大利亞會計準則委員會 (AASB) 製定的標準編製的其他營利性實體的財務報告一致的披露。
ASIC專員表示:「這些報告變化將幫助那些根據這兩組要求準備財務報告的人,並為ASIC對持牌人的監督和財務報告的其他用戶提供相關信息。」
營利性實體報告的更改
從2021年7月1日開始的財政年度起,根據2001年《公司法》(該法案)第2M章編製財務報告且不是報告實體的營利性公司、註冊計劃和披露實體不能再編製特殊目的財務報告(SPFR) 不包含完整會計準則中要求的所有披露。
相反,會計準則允許沒有公共責任的實體使用簡化的披露製度。具有公共責任的實體必須遵守完整標準的披露要求。所有實體都必須對資產、負債、收入和支出應用全面的確認和計量要求。
實體在以下情況下具有公共責任:
其債務或權益工具在公開市場交易,或正在發行此類工具以在公開市場(國內或國外證券交易所或場外交易市場,包括本地和區域市場)交易;或者
作為其主要業務之一(這將包括持有客戶資金的 AFS 被許可人),它以受托人的身份為廣泛的外部群體持有資產。
AFS持牌人的報告
AASB的新報告製度將適用於大多數AFS持牌人的第7章財務報告,使用公共責任測試。
一些持牌人也將要求應用完整標準的披露要求,以避免懷疑他們是否有公共責任(包括通常持有客戶資金或資產的持牌人),或者因為他們是擁有更大市場影響的大型或成熟的持牌人。這些持牌人包括:
受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監管;
許可市場的參與者;
清算和結算設施的參與者;
零售場外衍生品發行人;
批發電力經銷商;
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公司顧問;
場外衍生品交易商;
批發受托人;
註冊計劃的負責實體;
公司集體投資工具的公司董事;
保管或保管服務的提供者;
投資者導向投資組合服務的運營商。
所有持牌人都必須準備現金流量表。除了單一實體財務報表外,如果持牌人擁有控製實體,則必須提交合並財務報表。
對於之前準備過SPFR的持牌人,可能還會有一些額外的披露,包括關聯方交易、金融工具風險敞口和租賃會計等領域。
時間
新的披露要求適用於自2021年7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但許多持牌人可以選擇將任何新的披露要求推遲一年。
表格FS 70
這些更改將通過規定的ASIC表格FS 70澳大利亞金融服務持牌人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的認證部分賦予法律效力。修訂後的表格將於2022年6月下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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