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SEC修改“重要塞浦路斯投資公司”的門檻標準

根據新的投資公司審慎框架(IFR/IFD),塞浦路斯證券交易委員會(CySEC)重新定義了確定“重要塞浦路斯投資公司(CIF)”的門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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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就規模、內部組織和活動性質、範圍、複雜性而言,具有重要意義的CIF應建立一個提名委員會,委員會應由不在CIF中履行任何行政職能的董事會成員組成。
CIF資產負債表內外資產價值在特定財政年度前四年平均等於或低於1億歐元。因此,如果一個CIF的資產負債表內外資產在特定財政年度前四年平均超過1億歐元,則應被視為“重要CIF”,應設立薪酬委員會和風險委員會。
CIF應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評估其是否達到上述門檻,成為“重要CIF”。
如果一個CIF符合門檻標準,那麼它應該:
(a) 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遵守《投資服務法》規定的適用於“重要CIF”的要求。
(b) 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遵守《審慎法》的相關要求。
(c) 立即通知CySEC並通過CySEC的門戶網站提交新的組織結構。
CySEC指出,年度評估應始終考慮到特定財政年度之前的四年時間。如果CIF經營時間不足四年,為進行上述評估,應使用其現有時期的資產負債表內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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