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SEC發布註冊另類投資基金最新註冊要求

塞浦路斯證券交易委員會(CySEC)通知註冊另類投資基金(RAIFs)的外部管理人,Circular C285已被廢除和取代,並提請他們注意以下內容:
1. CySEC修改了關於RAIFs的註冊和註銷的《指令》("DI124-01")。該修訂指令已在CySEC網站上公佈。
2. 在提交《2018年另類投資基金法》第138(2)條規定的信息之日起一個月內,CySEC應審查和核實外部管理人的授權是否涵蓋了AIF(另類投資基金)的管理與各自的RAIF的投資政策,在該授權範圍內,CySEC應在CySEC RAIF登記冊中登記相關的RAIF,並通知其外部管理人。
3. 外部管理人應確保其管理的每個RAIF都遵守《另類投資基金法》規定的所有義務,以便其能夠作為RAIF運作。 CySEC在持續監督中評估對《另類投資基金法》規定的遵守情況,如出現潛在違規行為,CySEC可根據《另類投資基金法》第120條對相關外部管理人和/或RAIF進行處罰。
4. 需要提醒的是:
4.1. 為了讓CySEC審查RAIF在CySEC RAIF註冊的申請,124-00-01號申請表應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i) RAIF的註冊證書(如適用,視RAIF的法律地位而定);
(ii) 與投資策略有關的信息,包括基礎AIF的類型(假如基金中的基金),以及與外部管理人的槓桿政策、風險狀況以及其管理或打算管理的各RAIF的其他特徵有關的信息;
(iii) RAIF的章程文件或法規;
(iv) 關於為指定託管人所做安排的信息;
(v) RAIF的信息備忘錄;
(vi) 對RAIF外部管理人的授權;
(vii) 外部管理者或RAIF的外部審計師和法律顧問的證明;
(viii) 申請的發起人的證明。
4.2. 為了在CySEC RAIF登記冊中註冊:
(i) 如果RAIFs成立形式為:
a) 投資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其外部管理人應在公司和知識產權註冊部門註冊成立後一個月內,向CySEC提交申請,在CySEC RAIF登記冊中註冊。
b) 共同基金,其外部管理人應在製定其條例後的一個月內,向CySEC提交申請,在CySEC RAIF登記冊中註冊。
(ii) 在現有公司打算轉換為RAIF的特定情況下:
a) 該公司必須遵守《另類投資基金法》第134條;
b) 通過比照適用《另類投資基金法》第138(2)條,其外部管理人應在修改上述公司的備忘錄和公司章程後的一個月內,向CySEC提交申請,在CySEC RAIF登記冊中註冊。
在收到上述(i)或(ii)點要求的所有信息後(視情況而定),CySEC應在一個月內審查並核實外部管理人是否被授權管理相關的RAIF,若沒有,該RAIF應在CySEC RAIF註冊處註冊。
4.3. 在製作RAIF的規章或章程文件時(視情況而定),外部管理人必須確保完全遵守《另類投資基金法》的規定。
4.4. 如果是投資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公司及知識產權註冊處僅根據《公司法》或《普通和有限合夥企業和企業命名法》(視情況而定)的規定評估相關章程文件。
4.5. 除《另類投資基金法》規定的明確例外情況外,該法的所有其他規定也比照適用於RAIF的情況,因此在製作RAIF的規章或章程文件時必須考慮到這一點。
4.6. 在製定條例或章程文件(視情況而定)時,必須考慮根據《另類投資基金法》提交的文件(非詳盡)如下:
(i) RAIF的條例或章程文件(視情況而定)必須明確規定RAIF須遵守《另類投資基金法》第八部分的規定;
(ii) RAIF的法律地位(C.F.、F.C.I.C.、V.C.I.C.、L.P.)也必須在其名稱中提及,並註明其為 "註冊另類投資基金 "或 "RAIF";
(iii) 與傘型RAIF有關的規定;
(iv) 關於RAIF類型的規定;
(v) 與託管有關的事項;
(vi) 認購與贖回相關事項;
(vii) 共同基金相關事項;
(viii) 投資公司相關事項;
(ix) 有限合夥企業相關事項;
(x) 合併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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