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MA要求CySEC加強對持牌公司跨境活動的監督

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SMA)近日發布了有關投資公司跨境活動監管的同行評審報告。其中,該監管機構特別根據其第16條法規向塞浦路斯證券和交易委員會(CySEC)發布了兩項具體建議,要求CySEC盡一切努力遵守該條法規。
ESMA的兩項建議旨在敦促CySEC在監督塞浦路斯投資公司跨境服務方面增加更多人力,同時加強監督活動,以便能有效監督、促進持牌公司,確保他們的合規性。此次是ESMA首次向歐盟成員國主管當局 (NCA) 提出此類建議。
根據ESMA的報告,CySEC需在兩個月內就是否遵守或打算遵守這些建議向ESMA給出答复。此外,報告中還提到可能會臨時或定期要求CySEC向ESMA報告最新情況,以便ESMA能評估建議中的問題是否得到了有效解決。
ESMA的同行評審旨在評估歐盟成員國主管當局如何監督投資公司和信貸機構利用MiFID II通行證跨境向零售客戶提供投資服務。鑑於荷蘭金融市場管理局(AFM)、德國聯邦金融管理局(BaFin)、捷克國家銀行(CNB)、盧森堡金融業管理局(CSSF)、CySEC、馬耳他金融服務管理局(MFSA)等這些監管機構所轄境內公司的跨境活動的重要性,本次評審的重點是這些監管機構。
在此次評審中,ESMA發現歐盟成員國主管當局們對其本國公司的跨境活動監管還不夠有效:
此次評審涵蓋的歐盟成員國主管當局並未在其監管活動中具體、充分、結構化地考慮公司的跨境活動。特別是沒有充分識別、評估和監控與公司跨境活動相關的風險,也沒有採取監管措施來有效應對這些風險;
在評審涵蓋的6個司法管轄區中,塞浦路斯的跨境活動最多。迄今為止,CySEC轄區與公司跨境活動有關的投訴數量以及其他歐盟成員國主管當局對塞浦路斯公司的跨界活動要求數量最多。由於經常提供涉及投機產品的服務,並且具有激進的營銷行為,大量塞浦路斯公司構成了對投資者不利的高風險。 ESMA發現,總體上CySEC的監管活動並不足以解決塞浦路斯公司跨境服務帶來的風險。
總體而言,ESMA發現,企業所在國的主管當局似乎已經建立了與MiFID II通行證相關的適當流程,只是在某些領域還需要合作改進。
ESMA預計將在兩年內進行後續評估,審查針對此次報告中提出的問題的改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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