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韓國修訂回購市場借款人的流動資產要求
來源: Regulation Asia Editors, Regulation Asia
從20年7月到2021年4月,分三步逐步增加對沖基金等回購賣方的流動資產持有要求。
韓國的金融服務委員會(FSC)已修改其規定,規定了回購協議賣方的流動資產要求。
FSC試圖提高快速增長的回購市場的有效性和穩健性,回購市場的特點是回購賣方(借款人)的槓桿投資顯著增加,例如對沖基金,公開發售的基金等。
2019年12月,FSC引入了立法修訂,要求回購賣方必須持有流動資產。最新措施確定了流動資產的具體範圍以及持有條件。
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儲蓄賬戶,存款證明,流動貸款承諾,證券公司的隨時可支配存款,最多30%的貨幣市場信託(MMT)和貨幣市場套期(MMW),本票,韓國銀行的付款準備金(大韓銀行)和外幣流動資產。
回購賣方(借款人)的流動資產持有要求將分三個階段逐步增加,從7月份的交易金額的1%到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的最高10%,然後此後的最高20% –過夜回購。

流動資產持有要求,來源FSC韓國
該更改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同時與針對回購買方(貸方)的最低保證金要求的規定有所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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