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擬議規定,要求某些市場參與者註冊為「交易商」或「政府證券交易商」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今天提出了兩項規定,要求市場參與者,例如承擔某些交易商職能的自營(或委托人)交易公司,特別是充當市場流動性提供者的公司,向美SEC註冊,成為自律組織 (SRO) 的成員,並遵守聯邦證券法和監管義務。
SEC主席Gary Gensler表示:「我很高興支持這項提議,因為我認為該提議反映了國會的法定意圖,即在證券市場(包括美國國債市場)中擔任重要流動性提供角色的公司在SEC註冊。此外,要求所有定期做市或以其他方式擔任重要流動性提供角色的公司註冊為交易商或政府證券交易商,也有助於平衡公司之間的競爭環境並增強我們市場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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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通過,擬議的規定,即《交易法》規定3a5-4和3a44-2,將在該法案第3(a)(5) 和3(a)(44)節中進一步定義「作為常規業務的一部分」來確定某些活動,這些活動將導致從事此類活動的人成為「交易商」或「政府證券交易商」,並分別遵守該法案第15節和第15C節的註冊要求。
根據擬議規定,任何從事該規定所述活動的市場參與者都將是「交易商」或「政府證券交易商」,並且在沒有例外或豁免的情況下,必須: 根據第15(a)條或第15C條(如適用)向SEC註冊;成為SRO成員;遵守聯邦證券法和監管義務,包括適用的SEC、SRO和財政部規定和要求。
該提案將在SEC.gov和聯邦公報上公布。公眾意見征詢期將在SEC網站上發布提案後60天或在聯邦公報上發布提案後30天開放,以較長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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