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交所、深交所發布債券業務新規優化債券市場

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稱“深交所”)近日分別發布了證券業務四項規定,完善公司債券註冊製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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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中國推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訂案,確立了公司債券註冊制的基礎制度。 2021年5月,上交所、深交所提出上述新規,以落實中國新證券法的要求。
上交所和深交所表示,本批次新規涵蓋了公司債券發行、上市、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和投資者適當性的審查,並已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
兩所交易所表示,新規將通過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和提高審計標準,打造更加規範、人性化和透明的債券市場。
具體而言,增加發行人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重大資產被抵質押等事項的披露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並披露異議。
該規定明確終止上市情形,簡化上市掛牌要求,便利市場參與,加強權力運行監督約束
上交所和深交所強調自律的作用,規定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有義務確保其遵守規定。
明確中介機構審核職責,要求承銷商和證券服務機構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檢查和核實,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發表明確意見。
規定還健全了投資者保護機制,對債券持有人召開會議、解決爭議、投資者分類和適當性性等方面提出了額外要求。
該規定還取消了強制性評級安排和評級指標要求,旨在解決虛假高評級、發行人等級不夠以及評級機構預警功能薄弱的問題。
新的債券業務規定將於2022年5月16日生效。
來源:Regulation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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