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儲蓄銀行放寬農村合作銀行融資限制
來源: Gin Editors, Regulation Asia

印度儲備銀行表示,包括國家合作銀行和地區中央合作銀行在內的農村合作銀行可以向“其經營範圍內的個人”發行股票,並向現有股東發行增發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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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修訂後的規定,農村合作銀行還可以發行永續或可贖回、累積或非累積的優先股,以及永續債券工具和長期次級債券。
發行監管資本票據的農村合作銀行不得將其定期存款利率作為浮動利率工具的基準,並要求該類銀行確定並證明投資者知悉該票據的特徵和風險。
農村合作銀行須在顯眼的位置對這些票據的相關信息進行披露,明確說明該票據不是定期存款。
印度中央銀行指定情況除外,印度儲備銀行還將允許農村合作銀行撤回或減少其股本。只有當農村合作銀行的資本風險加權資產率(CRAR)至少為9%時,股本才能返還給股東,且返還股本後的該比率仍須保持在閾值之上。
修訂後的法規預計將有助於提高農村銀行的資本比率,從而能夠促進農村貸款,並為開發新產品和數字基礎設施鋪平道路。
來源:Regulation A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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