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zzaco > 要訊 > 如何監管供應鏈?十年前銀行就給出了答案! 如何監管供應鏈?十年前銀行就給出了答案! 來源: Regulation Asia Editors, Regulation Asia 2020-07-15 歐盟,英國,新加坡和香港出台的法規強調了銀行需要對客戶面臨的第三方和供應鏈的風險有更好的了解。 如果大型跨國公司對監管機構在第三方風險管理方面有“光說不做”的錯覺,那麼今年上半年的情況就應該打消了這種看法。 1月下旬,空中客車公司同意向美國,英國和法國當局支付超過40億美元的罰款,原因是這家飛機製造商可以說是承認了在不同地區均支付了巨額賄賂,以確保在中國、日本、馬來西亞、斯里蘭卡,印度尼西亞和台灣等多達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合同。 經過八年的調查,美國司法部,英國的嚴重欺詐辦公室和法國的國家投資者機構得出結論,負責為空中客車提供訂單的第三方公司違反了反賄賂和其他法律。罰款額既反映了體系裡缺乏對空中客車承包商活動的監督,也反映出監管機構對解決涉及第三方關係的問題的重視程度。 Refinitiv的高級盡職調查負責人Charles Minutella表示:“這是一個大問題。除非具有全球化性質的公司確保他們的第三方以和他們在自己的本國司法管轄區一樣負責任的方式行事,與他們期望在自己的本國司法管轄區行事的方式一致,否則這些情況還會繼續發生。” Refinitiv於5月發布的最新研究發現,全球供應鏈中有43%的第三方不受任何形式的盡職調查約束,而60%的受訪者並未完全監控第三方的持續風險。儘管有65%的受訪者表示他們知道或懷疑與他們打交道的第三方參與了非法的,破壞環境的活動。 Minutella認為,就專注於“了解你的客戶”和盡職調查方面而言,非金融公司比銀行落後大約十年。 “現在終於輪到了公司,他們需要做更多的工作來確保第三方盡職調查計劃充分滿足監管機構的期望標準,而監管機構越來越關注人權,環境風險,腐敗和可持續性。” 政治資本 特別是歐盟為解決供應鏈盡職調查投入了巨大的政治資本。 4月,歐洲司法專員迪迪爾·雷因德斯(Didier Reynders)宣布了一項計劃,將於明年年初出台新法規,該法規將要求不同規模的所有行業的企業進行有關其運營和供應鏈的人權和環境影響的盡職調查。 英國退歐後,英國可能會面臨要求實施類似立法的呼籲。 3月,國會議員對已經接近定稿的《環境法案》提出了一項修正案,要求政府就強制性的環境和人權盡職調查單獨發布法案草案。 不管是在歐盟還是英國,這種性質的新立法將直接對全球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無論是直接由於其業務或子公司的所在地的關係,還是間接由於其在歐盟和英國公司內供應鏈的地位。 Minutella說,在亞洲,擁有完善的盡職調查流程的公司將最能適應任何有關第三方盡職調查要求的合規義務。 歐盟委員會是在1月份委託發布的一份關於整個供應鏈中的盡職調查的研究報告之後的僅僅三個月宣布了這項計劃。該研究發現,有30%的大型企業(1,000名員工以上)表示,他們進行了一定程度的盡職調查,“將所有人權和環境影響都考慮在內”。另外27%的公司進行了人權盡職調查,但“僅在某些領域”。 雖然可以認為大多數大企業都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人權盡職調查,但這些企業中有一半以上(51.8%)承認只對第一級供應商進行了盡職調查。 “對於公司而言,如果和第三方關係的貨幣價值不高,即使第三方位於眾所周知的腐敗熱點地區,公司通常也不會對盡職調查給予高度關注,” Minutella說道。 “另一方面,對於銀行而言,如果您在高風險的司法管轄區開展業務,則無論業務關係的貨幣價值如何,都將進行高風險的盡職調查。” Minutella認為,隨著時間的流逝,將對企業有更客觀的盡職調查要求,合規性董事已廣泛意識到這種情況正在發生。 “就像銀行有嚴格的反洗錢/ “了解你的客戶”政策一樣,企業也需要製定第三方風險政策,以第三方評估和行為的方式概述其理念和期望-不僅要預先評估風險,而且要能夠減輕已經發現的風險找到。” 銀行的教訓 顯然,公司可以從金融機構那裡學習有關風險評估和盡職調查的知識。 Minutella說:“企業內部的合性規董事開始說出十年前銀行所說的話。” “他們說他們需要採取基於風險的盡職調查方法,而這種方法必須跳出通常會考慮的一般的正常因素範圍。”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幫助企業轉變為更具可持續性的商業模式中可以發揮的作用是事實,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似乎對在上個月提出的有關環境風險的新準則中予以認可。 在一系列針對銀行,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的諮詢文件中,MAS表示,新指南旨在增強金融部門對環境風險的抵禦能力,同時也加強其在支持新加坡和亞洲其他地區向環境可持續經濟過渡中的作用。 一旦準則生效,其中一個例子就是,銀行將被期望評估每個客戶的環境風險,作為信貸措施或資本市場交易評估過程的一部分。此外,銀行將有望“吸引具有更高環境風險的客戶”,以幫助他們改善環境風險狀況並支持其向可持續商業做法的過渡。 根據擬議的準則,銀行還可以要求具有較高環境風險的客戶採取措施,通過有時限的融資條件或貸款協議中的約定作為激勵措施來管理這些風險。如果客戶不能適當地管理環境風險,則銀行可以考慮減輕風險的選擇,包括在貸款定價中反映出較高的風險,設置貸款缺口限額以及重新評估客戶關係。這些措施雖然看似苛刻,但卻可以激勵人們遵守銀行的條款。 保險公司的承保評估以及對資產組合管理的資產管理人有著識別環境風險並與非金融公司接觸時應對此類風險的類似期望。 同時,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在最近的指南中概述,一些銀行已開始將氣候因素(包括與供應鏈中斷有關的因素)納入其現有風險管理框架中,以尋求通過集中限制和其他機制控制氣候風險。 金管局指出,與擬議的MAS方法一樣,一些香港銀行在支持客戶進行業務過渡並建立抵御氣候事件的能力,而其他一些銀行則針對未滿足銀行氣候風險政策要求的客戶降低他們的財務風險。 儘管對於企業而言,這一過程將是具有挑戰性的,但今年已經給出了足夠的證據表明未能發現供應鏈中的威脅將使一些企業陷入困境。對於銀行而言,這意味著較高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以及可能的經濟損失。 正如新加坡和香港的例子所強調的,銀行將需要更好地了解其客戶所面臨的風險,尤其是那些可能因第三方關係和全球供應鏈而產生的風險。 風險控制盡職調查銀行監管供應鏈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