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修訂上市規則, 8月5日起生效

香港聯合交易所(下稱“聯交所”)刊發資料文件,概述為因應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內有關參與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的發行人及中介人的新操守規定而對《上市規則》作出的相應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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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對簿記建檔、定價、分配和配售活動有關的行為守則進行修改,於2021年10月最終確定,同年11月5日在憲報刊登。
新規將於今年8月5日起生效。
上市規則的主要修訂包括要求公司首次公開發售時須在遞交上市申請後兩個星期內委聘整體協調人。
如屬主板首次公開發售,則必須在遞交上市申請前不少於兩個月委任保薦人兼整體協調人,其必須與獨立保薦人屬同一法律實體或同一公司集團,兩者的委任亦必須同時作出。
新申請人必須在遞交上市申請及登載申請版本當日在聯交所網站刊發公告(「整體協調人公告」),列出所有獲委任的整體協調人的名稱。日後每次再委任多一名整體協調人又或每次終止委聘原有的整體協調人,新申請人須再刊發另一份整體協調人公告。
首次公開發售申請人須協助中介人識別哪些人士在股權分配上按《上市規則》規定須受限製或須獲得聯交所事先同意;及披露及匯報規定,例如將向每名整體協調人支付的定額費用;將向所有銀團資本市場中介人支付的總費用及將向所有銀團資本市場中介人支付的定額與酌情費用的比例。
聯交所也在一系列常見問題解答中列出了新主板上市申請人的過渡安排。
來源:Regulation 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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