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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RA對未能滿足客戶保護要求的電子交易清算處以罰款

來源: FinanceFeeds
該公司已同意對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違反規則的行為處以45萬美元的罰款。
向經紀交易商和非經紀交易商提供大量執行和清算服務的電子交易清算公司(ETC)已同意支付45萬美元的罰款,作為與美國金融業監管局達成和解的一部分授權(FINRA)。
根據調查結果,在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ETC未能滿足其針對客戶和專有業務的客戶保護要求,包括兩次事後發現不足。在兩種情況下遵守特定於清算公司的資本提取規則;並遵守其記錄保存和監督要求。
具體來說,在計算經紀交易商(PAB)客戶帳戶和專有帳戶中的準備金時,ETC未能對某些借方餘額進行必要的減少。這導致該公司的客戶和PAB儲備金帳戶資金不足,導致截至2016年3月31日和8月26日,客戶儲備金帳戶的後見缺陷分別為1,930萬美元和2,300萬美元,PAB儲備金帳戶中存在4,680萬美元和1,280萬美元的缺陷。 ,2016年。
此外,ETC未能及時將這些缺陷通知SEC和FINRA。
同樣,從2016年2月到2017年4月,該公司在其客戶準備金計算中錯誤地誇大了借方,因為其中包括了一筆值得懷疑的款項。因此,ETC違反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5c3-3條和FINRA 2010年規則。
根據調查結果,ETC在2016年11月和12月未經其FINRA的書面許可,向其母公司提供了超過該時期超額淨資本10%的無抵押預付款。結果,該公司違反了FINRA規則4110和FINRA規則2010。
此外,在2016-2017年,ETC未能遵守要求創建和維護某些業務記錄的記錄保存規則。在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間,該公司未維護電子記錄索引,未以適當格式存儲電子記錄,未維護電子記錄審計系統或未提供有關其電子記錄的通知和承諾。另外,在整個2016年,該公司不遵守有關向其關聯實體付款的記錄保留要求。因此,該公司違反了《交易法》第17a-3和17a-4條以及FINRA第4511和2010條。
在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ETC依靠專有的電子系統來幫助其計算準備金,跟踪追加保證金,生成客戶對賬單以及維護頭寸對賬。儘管該公司意識到其電子系統中的缺陷,但未能替換或改進它們。該公司作為其監督系統的一部分,有時會開發備用的人工程序以履行其義務,但鑑於該公司的交易量和帳目數量,這些人工程序不會導致準確的計算和記錄。 ,並且該公司未能合理地監控這些手動流程,以確保它們符合法規要求。
最終,發現ETC未能合理監管其運營公司電子存儲系統的關聯公司,也未能合理監管公司與其關聯公司之間的公司間轉移。它還沒有合理地解決其保證金模型方面的缺陷。因此,發現該公司未能建立和維護合理設計的監督體系,以違反證券《金融監管條例》第3110(a)條和2010年的規定,實現對證券法律和FINRA規定的遵守。
除罰款外,公司還同意譴責。同樣,在AWC接受通知的60天內,ETC將必須向FINRA證明該公司已製定並實施了旨在解決和補救和解中發現的問題的合理政策,程序和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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