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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RA發布關於首席合規官監管責任範圍的提醒通知

來源: A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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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RA昨天發布了一份監管通知,提醒會員公司了解FINRA規定下經紀自營商首席合規官(CCO)的監管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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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執行副總裁Jessica Hopper表示:「COO通過促進保護投資者和市場誠信的強有力做法在促進合規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這並不會自動使他們成為遵守FINRA監管要求的監管者。本通知有助於澄清CCO何時—或不—根據FINRA 的監管規定承擔潛在責任。」

該通知討論了監管規定(3110)的範圍、CCO的角色以及FINRA如何根據規定3110評估CCO的職責。

例如,如通知中所述,僅當公司授予CCO監督責任且CCO未能以合理方式履行這些責任時,FINRA才會根據規定3110對未能監督的CCO提起訴訟。在這些情況下,FINRA還將在權衡加重和減輕因素後,考慮是否指控CCO是解決違規行為的適當監管措施。

在2018年至2021年期間,近440起FINRA紀律處分涉及因監管失誤而違反第3110條規定,其中28起指控CCO。在這28人中,有18人涉及同時擔任公司首席執行官或總裁的CCO—這一職位具有監督責任。對於其余10人,FINRA發現這些公司已賦予CCO特定的監督責任,而CCO未能合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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